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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镶黄旗人民检察院:入职查询+强制报告——合力监护 只“未”守护你的健康成长
时间:2024-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高检院、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牵头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细则》和《镶黄旗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联席会议制度》,为未成年人筑牢安全“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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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

分管检察长结合工作实际从出台背景、法律依据、制度要求、法律责任、报告主体等方面对入职查询制度工作细则和强制报告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检察履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共同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入职查询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进行深入交流探讨。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团委等参会同志表示,要引导系统内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制度规定,及时、规范履行相关义务,以更强担当和更实举措确保入职查询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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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机制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责,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加强与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的工作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普法宣传、法治讲座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各类主体对入职查询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广泛凝聚起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

法律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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